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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男騎機車載賴女行經大里區元堤路,撞擊路面凹洞,致賴女重傷請求國賠,由大里區公所賠償412萬餘元, 三審定讞,大里區公所認為「責任不在我」提起國賠,請求利德公司、國工局、台電連帶賠償,法官查出道路的凹陷與人孔蓋設置欠缺有關,判決台電應給付206萬餘元。

一、二、三審判決賴女勝訴,大里區公所認為「責任不在我」,依據國賠法第三條第二款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及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人之人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」。

博客來網路書店 判決書指出,賴婦於100年10月間,搭陳姓友人所騎的機車,沿台中市大里區元堤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元堤路2段第52號電線桿前,因路面凹陷坑洞,致機車撞擊坑洞,賴婦左側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害,三審判決大里區公所賠償412萬5000元定確定。

大里區公所以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(國工局),為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、台中生活圈4號北段與平面延伸及大里聯外道路工程的業主,而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承包廠商,新設便道為利德公司所設,賴婦行經新設便道坑洞受傷,利德、國工局應負賠償責任。

此外,道路的坑洞為台電公司設置人孔蓋,本案因人孔蓋位置低於路面而產生坑洞,致陳男騎機車撞上新設便道的坑洞,致搭機車的賴女受傷,台電既為人孔蓋所有人,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大里區公所因而向台中地院聲請國家賠償,以國工局、利德公司、台電公司侵權,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;法官查出,被害人賴女的受傷地點在大里區元堤路,並非新設便道,則設新便道的利德公司、與管理機關國工局,難認有何損害他人之危險

合議庭查出,台電公司設置的人孔蓋上,瀝青混凝土路面部分剝落,凹陷坑洞集中於人孔蓋周圍,且坑洞底部低於人孔蓋高度,證明道路的凹陷坑洞與人孔蓋設置欠缺有關,而大里區公所為元堤路管理機關,與台電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損害責任比例為二分之一,因此判決台電給付206萬2500元。
陳男騎機車載賴女撞擊路面凹洞,致賴女重傷請求國賠,大里區公所賠償412萬餘元, 三審定讞,大里區公所認為「責任不在我」提起國賠,請求台電連帶賠償,法官查出道路的凹陷與人孔蓋設置欠缺有關,判決台電應給付206萬餘元。記者白錫鏗/攝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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